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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极的社区参与助推高质量社区矫正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部门/单位: 文: 图: 签发人:
文章作者:◇ 廖 华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部门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最大的区别是,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更加开放的社会环境而非封闭的监区,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罪犯顺利融入社会,防止重新犯罪。社区作为矫正的关键场域,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矫正和回归社会的平台,还是社区矫正的前提和基础。

从2003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并于2009年全面试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为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坚实的法律保障。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些罪犯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社区矫正以更加柔性的方式执行刑罚,对更有效地改造罪犯和实现社会和谐都意义重大。服刑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人不离社区,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在执行层面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悔罪表现好的罪犯更注重人格重塑和重返社会能力的培养,符合现代刑罚价值导向。无论在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重回正常人生轨道,还是在降低行刑成本、提升改造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无疑都是极大进步。‌

积极的社区参与有利于社区矫正高质量推进。《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显得非常重要,社区参与的质量会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质量。

一般认为,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是指,在社区场域内的各个参与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依法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以促进社区矫正目标达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社区参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虽然具有辅助性质,但不可或缺。社区参与涉及多元参与主体,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每类主体参与社区矫正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意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法定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主要责任,是主导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代表当地居民的根本利益,代表民意,组织化地参与到社区矫正中,一方面代表民意接纳社区矫正对象,另一方面提供社会帮助,也在社区矫正对象与居民间、有关法定机构与居民间起到沟通作用,或者为多元主体搭建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平台。社会组织既可以弥补政府专业化资源的不足,又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专门帮助。社区居民是很重要的主体,矫正对象能真正回归社会实际上就是被身边的居民接纳,如果社区居民能了解并接受社区矫正这种改造罪犯的方式,甚至能主动参与到相关工作中监督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那么矫正的效果和社会和谐稳定能够得到更大提升。

积极的社区参与是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不仅有助于矫正过程的有效实施,还有助于社区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自2003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至今,社区矫正的成效逐步显现,但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亟待突破的瓶颈,如何激发社区参与、社会参与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科学性、专业性、精准性和易接受性,是需要持续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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